金可集團(投資人專區)
壹、投資人問答集
Ans: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,但有正當事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Ans: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,臨時會於十五日前寄發(以平信寄達)。
Ans:股東會之開會出席,可委託非股東參加,但此非股東不能接受三位以上股東之委託
Ans: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,凡以書面為之者,均應加原存印鑑。惟出席證及委託書能辦識本人簽名,則可以簽名成立。
Ans:除息:大約於除息基準日後一個月內發放。
除權:公開發行公司俟收到經濟部資本額變更登記之核淮函後30日內發行之。
六、公司配發增資新股,因股東五年未領取,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?
Ans:依規定所發給股東之新股,性質非屬民法規定之『債權』,故無時效之限制。
Ans:經股東會決議通過,自增資股票上市暨發放日起至當年度
Ans:(1)被繼承人股票。
(2)股票繼承人印章。
(3)股票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(4)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。
(5)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。
(6)繼承人之印證證明(繼承人為未成年時,應加附法定代理人之 印鑑證明)或國民身分證正本(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,須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)。
(7)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。
(8)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。
(9)在本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應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。
(10)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海基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,如繼承人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者,應出具經合法認定之委託書,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。
Ans:填蓋妥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,並加蓋贈與人及受贈人印鑑於股票上,並檢附國稅局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(贈與標的係為股票者)。
Ans:現行證券交易稅為股票成交總值之千分之三。